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内蒙古自治区艺术摄影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英文译名 :IMAPAS
第二条:本学会,是由内蒙古自治区各级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站)、摄影爱好者及其所联系的摄影爱好者、理论研究者、教育工作者及摄影组织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循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调动广大会员的积极性,开展了形势多样的活动,提高我区群众摄影艺术理论水平,为自治区的摄影事业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学会办公地址设在呼和浩特市
第五条:本学会接受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为业务主管单位、内蒙古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 广大的摄影爱好者,举办各种辅导活动,指导群众摄影创作和理论研究工作,培养人才,及时发现人才,特别要重视少数民族摄影家的培养。
(二)举办各类摄影观摩、展览、比赛及参加国内外摄影团体之间的交流创作、研究活动,提高我区群众摄影艺术理论水平。
(三)搜集整理民间民族摄影艺术遗产。
(四)本学会将于内蒙古摄影家协会及各省摄影组织加强联系,密切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学会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学会的章程
(二) 自愿加入学会
(三) 有一幅以上作品入选中国及自治区级的摄影协会和本学会主办的摄影展和摄影比赛者
(四)从事摄影理论研究、在全国或自治区级摄影报刊、杂志、出版物发表理论文章一篇以上者,对发展和组织群众摄影爱好者有显著成果及对学会工作和建设有突出贡献者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各级有关学会、协会推荐,或经本学会二个介绍,填写会员表,并交二寸照片二张。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学会工作有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四) 又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 会员的正当合法权益应受本会的保护。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二、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 :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2 / 3 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学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匀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戈卞。
第三十六条: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